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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估算-111年新版
請輸入遺產稅資訊
繼承事實發生在111年1月1號以後者適用
附註︰繼承事實發生在106年5月12日以前者請改用【舊版】估算
(106年5月12日以後修正為︰累進稅率10%,免稅額1,333萬元(如為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為2,666萬元) ,詳如後『修正重點』)
公式:應納遺產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附註︰繼承事實發生在106年5月12日以前者請改用【舊版】估算
(106年5月12日以後修正為︰累進稅率10%,免稅額1,333萬元(如為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為2,666萬元) ,詳如後『修正重點』)
公式:應納遺產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修正重點 (繼承事實發生在111年1月1號以後者)
- 免稅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330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為2666萬元'))。
- 累進稅率︰就課稅遺產淨額,課徵10%、15%、20%。
- 免稅額︰1330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為2666萬元')
- 遺產稅扣除項目及扣除額 ︰
- 配偶扣除額 49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萬元
- 父母扣除額 123萬元
- 身心障礙扣除額 618萬元
- 扶養親屬扣除額 50萬元
-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
- 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 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稅捐、罰鍰、罰金
- 死亡前未償債務
- 喪葬費 123萬
-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不計入遺產總額: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立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或公營事業之財產、捐贈私立財團法人之財產、保險與互助會、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己稅者、公眾通行道路、債權及請求權不能收取者
- 抵扣稅額項目:二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
遺產淨額 (萬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 (元) |
---|---|---|
5000以下 | 10% | 0 |
5000~10000 | 15% | 2,500,000 |
10000以上 | 20% | 7,500,000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