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估算-111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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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事實發生在111年1月1號以後者適用
附註︰繼承事實發生在106年5月12日以前者請改用【舊版】估算
(106年5月12日以後修正為︰累進稅率10%,免稅額1,333萬元(如為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為2,666萬元) ,詳如後『修正重點』)
公式:應納遺產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遺產總額
免稅額
扣除額
扣抵稅額
應納遺產稅

計算式 (實際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遺產淨額
稅   率
-   累進差額
=   遺 產 稅
-   抵扣稅額
=   應納遺產稅

修正重點 (繼承事實發生在111年1月1號以後者)

  1. 免稅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330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為2666萬元'))。
  2. 累進稅率︰就課稅遺產淨額,課徵10%、15%、20%。
說明:(繼承事實在111年1月1號後者適用)
  1. 免稅額︰1330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執行職務死亡者為2666萬元')
  2. 遺產稅扣除項目及扣除額 ︰
    1. 配偶扣除額 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 123萬元
    4. 身心障礙扣除額 618萬元
    5. 扶養親屬扣除額 50萬元
    6. 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扣除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
    7. 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8. 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稅捐、罰鍰、罰金
    9. 死亡前未償債務
    10. 喪葬費 123萬
    11.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12. 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13.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3. 不計入遺產總額:捐贈各級政府與公立機關之財產、捐贈公有事業或公營事業之財產、捐贈私立財團法人之財產、保險與互助會、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己稅者、公眾通行道路、債權及請求權不能收取者
  4. 抵扣稅額項目:二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
遺產淨額 (萬元) 稅率 累進差額 (元)
5000以下 10% 0
5000~10000 15% 2,500,000
10000以上 20% 7,500,000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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